專家論證:細數 台灣自製疫苗橫柴入灶演義記
作者: 王惠珀
[五路財神電子報] 轉刊名人文章
作者簡介:王惠珀:桃園人,台大藥學系畢業、美國密西根大學藥學博士。獲15國41項新藥發明專利;發表學術論文124篇,台北醫學大學藥學院長,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長。
感懷隨筆:
高端聯亞疫苗施打日,正是夢靨起錨時(~)2021-6-18臉書並發表於<優傳媒>
《前言》
台灣有一群人將心托明月,用立場在挺蔡,蔡却踐踏人民的生命健康。
<萊豬演義>尚未謝幕,<高端聯亞疫苗>演義已開拍,蔡政府要授權<緊急使用>臨床二期之「試藥」
我們不知道將心向明月者是否受了傷,但民怨沸騰則是事實。苛政猛於虎,為了避難只好演出逃難疫苗、投中疫苗、特權疫苗、插隊疫苗等戲碼。
這<國產疫苗>跟<萊豬政策>一樣,行不由徑,壞了治國根基,再一次證明:橫柴入灶,是蔡政府完全執政的硬道理。
這一場執政者與烏合蒼生之間權力不對等的戰爭,怨嘆憤怒都無濟於事,但是人民不該束手就擒,最好的防禦就是主動出擊。
對人民而言,國產疫苗演義太真實,太接近自己,正是公民教育的好機會~臨場感十足的威脅,正是自我教育的好題材。
每個人都該教育自己具備醫療法律常識,施打國產疫苗之前,該了解自己將面對的不平等待遇。
台灣人才濟濟,高手在民間,出手救蒼生,此其時也。
此時集體教育,腦力激盪,足可釀出捍衛醫療人權以及法律正義之對策。
本文且以法律 (法規) 的邏輯推演,用AZ疫苗以及消炎藥偉克適(Vioxx) 的回收訟案為例,論述行不由徑的疫苗施打,其夢靨從打在人民身上的那一針起,才要開始。
《摸黑走路,不翻跟斗者幾稀矣》不同的病毒隨時會橫空出世,孩子們的成長過程,離不開各種 (五合一、六合一) 疫苗,我們還會需要各式各樣的疫苗。
法規一體適用,就藥政管理而言,如果臨床二期的國產疫苗可以施打,那麼往後任何疫苗都可以走<高端捷徑>緊急使用囉,主管機關能不受理?
《何謂臨床三期?》
國產疫苗做完臨床二期,不代表它有保護力,也不代表它對不同身體態樣 status的人沒有副作用。
因為臨床二期的<安全>與三期的<副作用>是兩回事。
藥品毒性及安全性是臨床一期跟二期在做的事,收錄的試驗者以健康的成年男性為主。
記住喔,受試者沒有疑難雜症,不包括小孩、孕婦、慢性病人等。
哪一個老人沒有疑難雜症.慢性疾病?那麼,只做到臨床二期試驗,怎能<宣告>這疫苗對所有人都有保護力? 對老人家不會造成傷害,對孕婦小孩也可以摸黑上路?
AZ疫苗就是在臨床三期緊急授權使用後,發現了血栓副作用,拿不到許可證。
任何藥物都可能存在著<沒被發現>的副作用。所以,越是專家,在預防用藥風險的態度上也越趨保守。
筆者曾在衛生署說<以媽媽的天性>掌新藥審批,被<陳建仁署長> 批:用20世紀的思維在辦事(~)我回說:保守是人道,不是落伍。
《醫療人權訴訟案》
新藥走完臨床試驗三期,獲得上市許可,也不保證能永續使用(~)偉克適Vioxx回收事件,就是個被稱為<哈佛大學教科書等級>的經典案例。
偉克適是 Merck藥廠的Cox-2 型消炎藥。這隻金雞母上市五年,產生了88,000個藥物不良反應申訴案,這<臨床四期>資料顯示它有心臟方面的副作用,而於2004年主動下市。
病人不是省油的燈,跟著提出47,000件個人以及265件集體訴訟案,求償金額高達 880億美金,藥廠最終以 48.5億美元 (1360億台幣) 和解金擺平此事。
偉克適回收事件說明:藥廠未做好用藥風險預防,會吃不了兜著走。
《醫療人權》
七月要開打的國產疫苗,即使在台灣打了 500萬劑 (1人2劑),還是只有臨床二期的實證資料,
接下來就會產生幾個無法解決的難題:
一)政策將人民推向涉險醫療,有刑事責任,人民有權提起刑事告訴。
有哪個<審批委員>敢為涉險醫療的申請案背書? 可以預知,該疫苗在藥審會就不會過關。
二)即使過關,可以用來申請藥證嗎?當然不行。申請藥證必須做完臨床三期。因為沒有三期試驗,沒有人知道它的副作用.配伍禁忌(哪幾類病人、在服甚麼藥的人不可施打…),以及甚麼人不可以打…。
三)多國多中心>的臨床三期試驗一開始做,法律問題就來了:依臨床試驗規範,在他國試驗的受試者,將得到涉險之保障與補償, 如高端高層所言:1人3萬美金),為什麼七月要開打的人,白白當了廠商的白老鼠?白老鼠是可以提告廠商侵犯人權。
四)已經施打250萬人的疫苗,回頭再做三期試驗,其法律/法規邏輯在哪裡?
如果三期試驗結果未通過評估,卻以 250萬人已打疫苗的既成事實<蓋牌>讓它通過.得到藥證(~)有哪個審批委員敢參與這侵犯生命權的賭局?
五)如果疫苗未通過評估,也未得到藥證,那麼250萬人是不是該向廠商求償?
廠商會辯稱有政策授權,那麼人民是不是該提告國賠,以及刑事訴訟告政府讓人民涉險?
由此可知<緊急使用臨床二期試驗疫苗>一事,對人民、廠商、決策者、食藥署之藥審委員而言,都是輸家。
《法律人權》
為了避免惡法侵犯人權,筆者建議願意施打國產疫苗的人,應該要求<以參與臨床三期受試者的權利及義務>去施打疫苗,亦即:
(1) 疫苗廠商應依照臨床試驗規範,與受試者簽定契約;
(2) 以三期試驗之計畫書為依據,給予受試者合理的報償.傷害保障 (保險…),以及不可預知傷害的補償;
(3) 簽署受試同意書才施打疫苗,沒有契約保障,不必去當白老鼠。
《結語》
奉勸:申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的廠商懸崖勒馬,不要吃同胞的豆腐,老百姓沒有義務當你們無償、無保障的白老鼠。
至於執政者,外行.衝動.剛愎.愚蠢、不合人道的政策,已涉及<侵犯人權>的大忌。
疫苗開始施打日,就會是夢靨起錨時。
行不由徑的政策,丟盡了台灣人的臉面,我們要跳出來,譴責政府吃人(民)夠夠,也只是剛好而已。
至於政策讓人民涉險,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就有勞法學高手費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