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絡詐騙犯44人,遭北京法院判重刑,台灣人被欺負?民進黨是否必須伸以援手?—
[五路財神電子報]兩岸交流即時報導—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凱閔、林金德等85人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 上述被告人中,70餘人系公安部組織北京市公安局於2016年4月從肯尼亞押解回國人員,其中張凱閔等44人為台灣地區居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凱閔、林金德等50人於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間,被告人張家祥等35人於2014年6月至11月間,先後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肯尼亞共和國參加針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電信詐騙的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語音群呼,待被害人接聽並轉撥電話後,部分被告人作為一線話務員冒充快遞公司客服人員或醫保局工作人員,部分被告人作為二線話務員冒充公安人員,部分被告人作為三線話務員冒充檢察院工作人員,虛構被害人因個人資訊洩露而涉嫌犯罪等虛假事實,以需要接受審查、資產保全等名義,騙取被害人個人及銀行賬戶資訊,誘使被害人向指定的銀行賬戶轉賬匯款,或者要求被害人同意由他人遠程式控制制被害人的電子銀行賬戶,總計騙取185名被害人錢款2900餘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凱閔、林金德等50人,被告人張家祥等35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參加詐騙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分工合作,冒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虛構被害人個人資訊洩露、涉嫌違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資金等事實,誘使被害人按照要求進行轉賬或匯款,詐騙被害人錢財,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其中,68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17人詐騙數額巨大﹔46人系主犯,39人系從犯。
案件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對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人,法院根據其個人意願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律師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各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表示認罪悔罪,另有12名被告人共計退賠贓款46萬餘元。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