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光黨電信詐騙案抓不勝抓!都是年輕人幹的,專騙大陸人!

by | 4 月 17, 2021 | 華人世界

兩岸金光黨電信詐騙案抓不勝抓!都是年輕人幹的,專騙大陸人!

[五路財神電子報]華人世界 即時報導——

從“金光黨”到“遍地開花”,臺灣電信詐騙集團為何屢禁不止?

臺灣又雙??發生電信詐騙案了……台當局“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4日表示,破獲一起電信詐騙案件,初估約200名旅居海外的大陸民眾遭騙,警方目前已抓獲15名嫌犯送辦。

臺灣警方稱,此詐騙團夥專門挑選大陸民眾行騙,自2020年11月起,假扮大陸公安人員,以被害人的包裹遭大陸海關攔查、內含物品涉刑案為由,要求被害人以匯款、當面交現金等方式繳納保證金。警方稱不排除有更多大陸民眾受騙。

隨著手機的普及,電信詐騙集團也日漸“蓬勃發展”。日益猖獗的電信詐騙不僅造成巨額財產損失,甚至導致有些年長者和學生輕生。

不知各位是否還記得前幾年的“詐騙犯專機”?這些年,大陸警方用專機將參與詐騙活動的嫌犯從肯亞、西班牙等國家和地區押解回來,而其中臺灣詐騙分子的數量已有數百名。

諸位可能要問,“最美風景是人”的臺灣,為何電信詐騙屢禁不止?且讓我為您細細分說。

從“金光黨”到“遍地開花”

上世紀90年代初,臺灣就已有詐騙集團,當時被稱為“金光黨”。2000年後,“電信詐騙”成為詐騙案的“主流”,其中以假冒公務機關和援交等詐騙最多。據台媒統計,僅2006年,全台因電信詐騙財產損失就高達185.9億元新臺幣。

那時的臺灣詐騙犯,利用兩岸沒有司法互助協定,在大陸設立通訊機房,以打電話的方式對臺灣民眾行騙。2006年前後,臺灣居民因受騙太多,警惕心增加,詐騙分子較難輕易得手。而此時,逐漸富裕起來的大陸民眾,越來越多地成為臺灣詐騙集團的目標。

隨著大陸警方依法加大對電信詐騙的打擊力度,加上2009年4月《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簽署,臺灣詐騙集團不再以大陸為主要據點,而是轉移至東南亞等地,之後如病毒般蔓延全球多地。

從在偵案件及已偵破案件來看,臺灣詐騙犯的窩點已涉及日本、韓國、柬埔寨、馬來西亞、巴勒斯坦、印度、斯里蘭卡等亞洲國家和地區,並且蔓延到非洲的肯亞、埃及,歐洲的西班牙,中美洲的多明尼加,大洋洲的澳大利亞等地。其“產業佈局”更甚臺灣最大的半導體代工廠鴻海。

至此,一個“首腦在臺灣、機房在世界各地、受害人在大陸”的詐騙犯罪模式成型。

台灣媒體稱,詐騙集團建立一個海外機房的成本在二百萬元到三百萬元新臺幣不等,人員大約在三四十人左右,甚至還有從臺灣帶出去的廚師。這些人因簽證限制,一次出動通常只能滯留三個月左右。為“安全起見”,他們通常會以“出境旅行”方式團進團出,一旦返台便就地解散。等過一陣子後,再組織起來,轉移“陣地”,重新“開業”,再詐騙三個月。

據大陸公安部統計,兩岸開始聯手共同打擊犯罪後,截至2017年,抓獲的七千多名詐騙犯中有四千六百人是臺灣居民;受害者的損失有一半落入臺灣詐騙分子為主的團夥手中;而詐騙金額在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大案幾乎都是臺灣犯罪集團所為。

臺灣媒體曾經披露過島內詐騙集團的運作流程,並將其稱作“地表最邪惡企業”。這些集團以“公司”名義運作,一般一個“公司”雇員有四十余人,內部管理嚴密、分層負責、各司其職。除少數主管外,基層人員都採取軍事化管理措施,嚴格限制外出。開始行騙前,這些基層人員都會接受嚴格的培訓,每人都要抄寫“工作話術”,並且背得滾瓜爛熟,完全能落實“標準作業程式”,才能“上崗”。“公司”每週或每月還召開檢討大會,討論“劇本”和“客戶”的反應,“優化”行騙方式。堪比現在互聯網大廠對使用者介面的更新速度。

這些“公司”皆結成團夥,設有上游負責招募、訓練詐騙分子的招募商,中游設有“加盟”組織的“公司”負責人,下游設有負責洗錢和控制金流的操盤手,每道程式都分工精細。

野火燒不盡,為何?

或許您要說,既然兩岸都打擊電信詐騙活動,為何臺灣詐騙犯罪還會如此猖獗?大陸方面對電信詐騙的打擊力度自然不必贅述,可臺灣這邊……根據大陸方面法律規定,詐騙分子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而臺灣方面規定,詐騙罪最高刑期為五年,或者處五十萬元新臺幣以下的處罰。由於刑責較輕且可以易科罰金,臺灣詐騙犯被判刑後很快就可以重操舊業,這無疑助長了詐騙犯的氣焰。此外,電信詐騙分子經常轉移“陣地”,以減少被捕的可能。

多年來,臺灣社會不乏對於詐騙分子量刑過輕的反思,呼籲儘快對詐騙犯罪加重刑罰,但此類活動仍屢禁不止。臺灣實踐大學教授賴岳謙曾一針見血地指出,實際上是因為台當局根本不想好好處理這些詐騙犯。

輿論認為,民進黨上臺後,雖大張旗鼓搞在司法等領域進行所謂的“改革”,事實上卻是在鉗制輿論、打擊異己,對民生問題不管不顧。指望他們有效打擊電信詐騙,估計要等到花兒都謝了!

編輯部

五路財神報系為庶民經濟投資搭建平台"及為世界華人打造交流聯絡的管道!

相關文章

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