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頭棒喝–台灣台獨首惡及推動台獨份子、只要有人提告即可缺席審判,被判刑後無論在天涯海角都可引渡到中國判刑,賴清德如要出國訪問可要小心了!
財神報兩岸報導轉刊中央社報導—-

據中央社今天報道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安、司法部門今天聯合公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據表示,“分裂國家”最高可判死刑,相關“犯罪”並可缺席審判。這一下在台台獨份子可慘了,縱然你不在中國仍可以缺席審判,天網恢恢,只要你離開台灣中國就可發揮引渡條款,將他遞解回國入罪!當然包含賴清德、蔡英文等首惡份子!這次賴清德出國訪問可就要小心了!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下午在國台辦聯合舉行記者會,公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這項意見於今天發布施行。
出席官員表示,據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依法嚴懲“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提供明確指引。

這項意見分為四部分22條,在第二部分“準確認定犯罪”方面,對於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畫、實施相關行為的,依照刑法第103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另在第三部分“正確適用程序”方面,條文規定可缺席審判,“對於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昨天下午罕見地臨時通知派駐北京的台灣媒體今天的記者會,並絲毫不透露記者會主題。國台辦新聞局長、發言人陳斌華下午在會中回應媒體說,這項意見只適用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不涉及廣大台灣民眾。

